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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实践的思考
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公检法司
chatgpt api
人民法院网
区块链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电子取证的道德问题
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实践的思考
1、作为电子证据科学的区块链电子证据标准和实践体系,需要系统的研究和论证,形成系统科学的理论框架,区块链电子证据绝不是简单的“使用了区块链技术就是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逻辑和理论框架。目前阶段需要大力推广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应用,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研究问题并形成可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的理论体系。本文从四个层面分析当前区块链电子证据发展现状。
2、202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以及法律有效性进行了迄今为止立法层面最详尽的一次规定;随着不久之后即将发布的正式规定出台,区块链电子证据经过三年司法解释层面的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法律有效性认定逐步由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扩大到普遍的适用三大诉讼法,区块链电子证据司法实践与区块链电子数据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首次出现了相对均衡的局面,区块链电子数据强实践弱规则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扭转。同时,随着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扩大到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区块链电子证据司法实践与规则的相互交织发展出现了各有领先的局面。我们从四个层面分析当前区块链电子证据发展现状。
3、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应用可以追溯到2018年。自2018年起,随着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以及电子证据平台机构紧跟区块链技术发展,随着联盟链技术的发展完善,部分创新电子证据平台企业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电子证据领域,如IP360、易保全、保全网等。在互联网法院成立之前,区块链电子证据作为电子证据范畴已经在市场上应用,但彼时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并不被广泛认可和重视。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时,率先建立的是电子证据平台,第二阶段建立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此后成立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均在第一阶段直接建设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用于支撑在线诉讼活动。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电子证据第一案、2018年10月北京东城法院区块链电子证据第一案均在法律界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与以往涉及电子证据判例不同,2018年发生的两次判例审判法院均对审查认定区块链电子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法理论证,为之后的司法审判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的出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判例中引入了司法鉴定机构对链外取证程序进行司法鉴定进一步补强了证据效力,这对于未来相关区块链存取证规则的制定依然是个重点考量点,但引入司法鉴定也削弱了区块链技术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的重要性;北京东城法院对发生在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涉区块链电子证据判决,其中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方式进行了严格的法理论证,基本框架和思路堪称在相关进一步详细的涉电子证据司法解释和规则出台之前,作为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教科书式的裁判文书,尤其对于电子证据平台中立性和利益不相关性的论述逐渐在后续的司法解释和规则制定中得以体现。
4、2019年10月24日,是个载入我国区块链发展史册的日期,中央政治局学习会议中首次明确了“加快推动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的基调,至此,区块链技术首次从政府层面得以确认,区块链司法进入快速发展期。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建设全国统一的司法区块链系统,众多社会机构和企业运用区块链技术提供区块链存取证技术,这其中包括很多一线互联网公司、各公证、司法鉴定机构、行政执法部门等,区块链存证进入百花齐放阶段。
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公检法司
1、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2、(一)、IP360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软硬件环境通过公安部警用与安全设备鉴定、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网信办区块链信息系统备案,并运行在金融级安全等级的云系统之上,保障了取证环境的安全可靠。
3、(二)、IP360平台的用户通过公安部身份验证系统确定主体身份、电子数据通过国家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进行时间确定,并以电子数据的实际用户呈现内容展示原始数据,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的主体、时间、内容的可靠性。
4、IP360电子证据通过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进行存证,区块链节点包括公证处、司法鉴定等17个区块链节点,并通过跨链技术实时同步存证至互联网法院证据平台,所有存证数据在整个区块链网络可验证,保障了数据存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基于区块链分布式的特点,一个或多个区块链节点故障不影响系统存证能力和效力,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是司法判决中的主流电子证据形态,在众多典型案件中发挥重要的证据支撑作用。
chatgpt api
1、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化应用又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认可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区块链电子证据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补足电子证据一些先天性弱点,但不论从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还是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不予采纳的理由,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优势并不明确。过分的推崇工具的先进性而忽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无益于法律与技术的相互结合。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应当理性回归其工具价值。
2、近年来,电子证据的理论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仍面临着“书证化”“物证化”的尴尬局面。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经过多年的积累与发展,一些新技术和新理念迅速被应用到当今社会生产实践中。法律行业也在不断尝试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关的创新,区块链技术与证据法的结合则是一个典型被看好的领域。区块链技术是比特币等其他数字化货币最重要的底层技术支撑,随着近几年数字化货币在世界范围内爆炸式的发展,区块链技术渐渐被开发应用于其他行业。
3、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此条规定进一步说明了区块链技术所包含的分布式存储数据库、P2P传输等新型的计算机技术应用场景与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存在交叉。区块链技术的诞生与应用为目前证据法领域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但区块链技术对传统电子证据的既有缺陷有多大的改进空间?是否能够变革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司法生态呢?尚需结合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详细论证。
4、区块链是随着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的日益普及而逐渐兴起的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基础架构与分布式计算范式[1]481。区块链技术的概念与技术原理发起于一位网名为“中本聪”的学者,在某知名密码学论坛发表的关于比特币的论文[2]。随着比特币所引起的针对“数字化货币”的研究与应用,支持比特币开发系统的区块链技术也日益受到关注。数字化货币仅仅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之一,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到目前很多行业当中。麦肯锡研究报告指出,区块链技术是继移动互联网之后又一次计算机技术领域颠覆式的创新[3]。
人民法院网
1、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成果,是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的关键举措。《规则》首次构建了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在《规则》正式生效施行之际,为增进理论研讨,促进规范落地,本报特策划推出“在线诉讼”栏目,聚焦在线诉讼原则、规则、环节、程序、指引等选题。欢迎赐稿,敬请关注。
2、近年来,生产生活的数字化发展使得数字正义成为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源于网络空间的纠纷不断增加,而传统存证方式面临日益增长的电子数据存证需求,暴露出效率低、成本高、采信困难等短板。区块链存证技术因其在数据存储可靠性方面的优势而获得司法青睐。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存证手段进行了确认。但由于效力和审核规则不明,区块链存证领域出现过度夸大区块链证据效力、利用法院背书等乱象。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至十九条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并为及举证、认证提供了规范引领。
3、《规则》中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这一表述,区块链存证的数据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电子数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区块链的定义,“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的数据库,大量共同记账的主体作为节点构筑成区块链网络,任何一个服务器都可以加入这一网络成为节点,每个节点将一段时间内接收到的交易数据和代码存储到加盖时间戳的区块中,同时全网其他节点都会同步这个新加入的数据,以保证整个区块链网络存储数据的一致性。这种分布式记账方式在数据真实性方面远优于数据中心或中心化云存储产品。因此,区块链不仅是一种数据存储方式,也是一种证据保全方式。
4、区块链上存储的是用共识算法计算出的数据信息的哈希值,是数据摘要而非数据信息本身。哈希值也被称作是数据信息的“电子指纹”,具有唯一性与可识别性。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将当事人提交的链下保存的电子数据计算出哈希值,与链上存储的哈希值做对比,以验证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各地法院应用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即是通过存储及验证数据哈希值的方式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
区块链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1、一直处于风口的区块链技术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什么作用?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刚刚审理的一起著作权纠纷中,区块链技术充当了一次“证人”角色,该案也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具备法律效力的首个案例。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泰一媒公司)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道同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道同科技公司赔偿华泰一媒公司经济损失等。
在该案中,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道同科技公司的侵权网页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这对于今后法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2、该案是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著作权人都市快报社独家授权华泰一媒公司针对其作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华泰一媒公司发现,道同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转载了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道同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
该案与普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不同的是,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上述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这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并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给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体现了电子证据发展的新趋势。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法院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进行审查。”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具体到该案,法院院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作出了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该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道同科技公司侵权成立,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3、在该案中,区块链电子存证扮演了关键“证人”的角色,那么,区块链电子存证究竟是何原理,该案对于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应用又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区块链电子存证就是把证据保存在区块链上,具体来说,就是一份证据信息被同时保存在多个节点上,除非针对超过半数或所有节点上的信息进行修改,否则很难被篡改,因此,这种存证方式具有较好的证明效果。”
“传统的证据固定主要依赖公证,但响应时间长、保全证据成本高、应用场景难以满足电子数据存证的动态、即时和大数据的需求。区块链电子存证业务操作模式简单、成本较低、数据可靠性高,权利人在侵权发生时可以利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进行即时证据保全。”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王立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该案判决带来的影响,张延来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该案对于区块链电子存证在今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判决肯定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让权利人认识到,区块链电子存证作为一种新型的存证方式,能够获得法院认可;其次,该判决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其对于区块链技术研发机构不断完善自身产品,以及权利人更好地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王立梅看来,该案判决对于电子存证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判决有助于确立一套电子存证规范,促进行业自身发展,并形成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电子证据保全方式。”她表示。
4、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区块链电子存证的优势是去中心化,权利人在进行公证时,不用单纯依赖公证处这种中心化的权威机构。这种存证方式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成本较低。因此,其兴起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呈现强劲的发展态势。
“目前,
电子取证的道德问题
1、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诉讼中大量证据渐渐以电子数据存证的形式呈现,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电子数据存证的使用频次和数据量都显著增长。不同类型电子证据的形式方式不同,但是普遍具有易消亡、易篡改等特点,同时与传统实物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司法审查认定难度较大。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针对电子证据的这些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
2、虽然在法条、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中,对电子证据的范畴、原件形式、取证手段等做了一些规定,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存证环节、取证环节、示证环节、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中依然存在痛点。
3、传统的存证方式有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本地存证等,这些方式本质上都是由一方控制存证内容,是中心化的存证方式。中心化存证下,一旦中心遭受攻击,容易造成存证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4、目前,在对某些本地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原件只能留存在产生电子数据的设备当中,证据原件和设备是不可分的。证据原件一旦要离开设备,就变成了复制品而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现当事人需要向法院展示手机等设备,迫使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进行操作,在刑事调查和行政调查中,因查封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是取证的首要手段,被调查人的电脑硬盘、服务器可能被全部拿走而进行调查,导致被调查人正常业务被迫停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