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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币属于什么罪-买卖虚拟币属于什么罪行

目录:

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

数字货币违法判刑吗

河南郑州最新事件

银行卡被刑事冻结怎么办

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

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

1、近年来,谈到投资、投资回报率,“区块链”总是绕不开的话题。其中最具代表作的当属“比特币”、“以太坊”、以及马斯克领衔推广的“狗狗币”。“狗狗币”甚至多次创下日翻十倍的记录。这也吸引了大量资金以及炒币客入驻币圈。

2、大量资金的注入,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次出台文件引导民众远离数字货币交易。 2022年1月1日,红极一时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火币网”、“币安网”宣布关停其在中国大陆的业务。随之而来的,司法机关开始大量查处利用数字货币交易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

3、,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参与炒币”是一个比数字货币交易所较笼统的概念,其中包括散户日常买卖数字货币、商家利用数字货币与现实货币资金的兑换赚取回报、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三种形式。

4、对于散户日常买卖数字货币、商家利用数字货币与现实货币资金的兑换行为,我国政府持中立态度,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对于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的,持严厉打击态度。参与数字货币交易,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数字货币违法判刑吗

数字货币违法判刑吗

1、本律师团队研究发现:从最初的BTC、到主流货币ETH、LTC以及分叉币如BCH,到稳定币USDT以及最近Facebook计划发行的Libra等等,数字货币的玩法可谓日新月异,数字货币的种类可谓层出不穷;在中国司法实务,数字货币纠纷案件中,法官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及不同种类数字货币的司法观点也出现了“各行其是”的局面,这为数字货币纠纷认定的不确定增加了极大的障碍。

2、“币圈”的法律合规问题似乎一直是让“币圈”创业者脖颈发凉的一个话题,“币圈”的各种玩法儿长期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地带,甚至已经突破红线,只是监管跟执法没有来得及反应而已。如何合法合规地在数字货币的世界里翱翔,是每一个币圈创业者为之神往的一个愿景,它需要国家层面立法、司法、执法监管的共同配合与努力。

3、即使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在中国既有的法律适用及监管的框架之下,如何洞悉法官对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认定,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思路,是本律师团队一直以来进行深耕的专业方向,以期为数字货币在中国领域提供最新的法律视角与合法支持,从而为数字货币创业者提供合法的决策思路。

4、本篇文章仅探讨数字货币的一个常规却及其重要的问题——“数字货币的属性在中国的司法认定”,民商事案件中这个问题决定着能不能拿回来数字货币对应的法币(可能动辄上百万、千万);刑事案件它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数字货币属性问题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河南郑州最新事件

河南郑州最新事件

1、在我国虚拟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虚拟商品,普通民众拥有参与买卖的自由。在各种虚拟币中,USDT是基于美元定价并且…

2、在我国虚拟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虚拟商品,普通民众拥有参与买卖的自由。在各种虚拟币中,USDT是基于美元定价并且价格稳定的货币代币,1USDT=1美元。以USDT为例,在不同的交易平台有着不同的价格,存在着套利的机会,因此有一些人在甲平台购买去乙平台出售赚取利润称之为“搬砖”。本以为找到了快速致富的新路径,殊不知不少人因为虚拟币“搬砖”而身陷囹圄,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还是应验了那句老话——“快速赚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

3、案情简介: 小黄听好友说起在火币网购买USDT挂在“KK”平台上出售可以赚取千分之三的差价,于是下载两个平台,绑定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搬砖”。小黄也曾听好友谈论“KK”平台并不是正规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交易的钱基本上都来路不正,很多和电信诈骗有关。果然不出两个月小黄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

4、“KK”平台是一种什么样的交易模式该平台采用的是撮合式的交易模式。买卖双方需要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平台根据买卖双方的数量和价格自动匹配,买卖双方在交易前甚至在交易中互不知道对方的身份。卖方的银行账户在平台上有显示,只要收到购币款,卖方手动放行USDT,USDT到达买方。整个的犯罪过程是怎样的?某诈骗集团事先注册成为“KK”平台的用户,获取多个卖方银行账户。该诈骗集团安排专人大范围打电话以推荐股票、贵金属等交易为名引诱投资者下载虚拟交易软件,并欺骗投资者“入金”充值,提供的账户是小黄等人在“KK”平台上的账户。投资者入金的钱款直接转入到了小黄等人的账户,小黄等人认为有人购买USDT,收款后手动放行U币,本以为U币会自动到达买方,但实际上U币直接到达诈骗犯罪分子手中。专业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因此只有犯罪既遂后,相应款物才能称之为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上游犯罪实施完毕后,针对犯罪所得或所得收益实施的下游犯罪。该罪是以上游犯罪的完成,取得了犯罪所得为前提条件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事后帮助犯,其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本案中小黄收到的钱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呢?诈骗集团的诈骗行为是否已经既遂成了决定小黄触犯何罪的关键。诈骗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主要有“占有说”和“失控说”两种代表性观点,此外还有“控制说”、“损失说”“失控+控制说”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由此可见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占有说”。通常情况下受骗人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或遭受财产损失时也就是诈骗行为人取得或控制财产之时。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害人受骗将财物转入诈骗行为人指定的不相关的第三人账户,此时如有意外的因素介入,最终诈骗行为人无法实际占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单纯考虑“占有说”,而不考虑被害人的损失似乎也欠妥。《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中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应以被害人失去对被骗钱款的实际控制为既遂认定标准。一般情形下,诈骗款项转出后即时到账构成既遂。由此可见此时采用的是“失控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银行卡被刑事冻结怎么办

1、“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事纠纷、买卖虚拟币及外贸外汇等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等业务领域。

2、交易的商家,都有过银行卡被冻结的经历,不同于触发银行风控系统引发的冻结,被公安数字货币app机关刑事冻结之后,仍继续交易虚拟货币的,随之而来的,就是刑事风险的增加。银行卡被冻结之后,大多数

3、交易的商家对其中遇到的刑事风险存在一些认识错误,单纯的停留在银行卡被冻结之后去办案机关办理解冻就行,最坏的结果无非退赔点钱,然而,银行卡被冻结之后,仍继续交易虚拟币的,其实已经游走在刑事犯罪的边缘。银行卡被冻结之后继续交易后再次收到赃款的,一旦被侦查机关认定为主观明知,将会面临哪些刑事风险,通过本文将为大家深入分析。

4、交易并非只有收到赃款导致银行卡冻结的一种情况,对于其他原因的冻结,应当有所区分,比如,大笔资金快速转出导致银行卡冻结的,当事人未收到赃款,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存在不知虚拟币交易会收到赃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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