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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如何规避法律-区块链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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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风险

新十条政策解读

区块链货币违法吗

大家都在玩区块链,这个是骗局吗

东方法学杂志在哪看

区块链不需要创新对吗

区块链金融产业全景及趋势报告

区块链的法律问题

区块链技术风险

区块链技术风险

1、,这是第一次把“区块链”三个字放在了红头文件中,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秉承着明确态度,严厉禁止区块链名下的数字资产、虚拟货币、ICO 等变相非法集资行为。其他文件包括 2013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 年 8 月发布的“关于防范各类以 ICO 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2017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 年 1 月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 ICO 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2018 年 1 月发布的“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新十条政策解读

新十条政策解读

1、按法学界通说,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也可以说,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人的行为[1]。区块链作为一门信息技术,当然是人类智力成果,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因此,关于区块链的法律是指调整人类创造、运用区块链技术的一套行为规则体系。可见,要缕清区块链相关法律及合规体系,需要知道区块链这门技术及相关实践的来龙去脉、现状及趋势。

2、区块链作为一门信息技术还非常年轻,其概念最初是由Satoshi Nakamoto(译为中本聪)在其2008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简单而言,区块链是综合应用现有的信息技术例如数据加密、时间戳等手段,在没有中心服务器的情况下实现分散用户之间的数据及信息操作。可见,区块链本质上仍属互联网范畴,不过是其升级版。但其与现有互联网信息技术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摆脱了对服务器的依赖(即所谓的“去中心化”)以及数据具有高度可靠性(不可篡改和伪造)。在此意义上讲,区块链被认为是继大型机、个人电脑、互联网、移动网络之后计算技术的第五次创新[2]。

3、区块链最初发展格局很小,是作为比特币等电子虚拟货币的核心支撑技术而存在的。后来人们才逐渐发现这门技术可应用广泛的社会领域,但很多领域的应用目前仍在探索和发展中。目前在我国,区块链技术已经运用到金融证券业、会计审计、社区服务、政务电子化等领域,甚至被运用到司法实践,比如全国三家互联网法院,其线上审判系统都采用了区块链技术。

4、我国目前专门针对区块链的立法很少,但这并不表明区块链无法可依。由于区块链是对既有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升级换代,区块链相关的法律体系也相应地离不开既有的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且以其作为基础,再针对区块链的独特性另行制定一系列单行的法律规范。但由于其系新生事物尚在快速演进中,故相应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仍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下文将概览可适用于区块链的既有法律合规体系及立法趋势。

区块链货币违法吗

区块链货币违法吗

1、近一年以来,币圈由疯狂发展到现在的趋于理性,相关的行业背景、政策法规和法律实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结合资深律师的法律经验,从中国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着手,为您梳理了一些区块链和币圈常见的政策法规问题。

2、答:合法。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其目的是禁止借区块链进行非法融资活动,而不是禁止发代币、发token。如果由技术产生的代币或者token不是用于融资活动,而是用于其他一些业务功能,则是合法的。事实上,我国政策也是鼓励区块链技术以及创新应用的,如杭州、上海、深圳、济南、合肥等各城市都出台过多个区块链鼓励性政策。中央层面也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与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3、答: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这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现在的实际情况很多是这样的,区块链的项目方设立海外基金会,服务器和公司管理都在海外,但在发币这个问题上,他们采取的是直接批发给私募机构,再由机构卖给不同的普通用户,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一级、二级、三级等多级分销商,有重大法律风险。

4、按照目前的法律,可能会涉嫌违反两条法律。一是非法经营,因为这种借区块链进行融资的行为没有得到金融主管部门的允许。二是可能会涉嫌传销,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法律意见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都在玩区块链,这个是骗局吗

1、[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投资公司怎么规避投资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风险投资简称风投,又译称为创业投资,主要是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风险投资是私人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风险投资公司为一专业的投资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财务相关知识与经验的人所组合而成的,经由直接投资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方式,提供资金给需要资金者(被投资公司)。风司的资金大多用于投资新创事业或是未上市柜企业(虽然现今法规上已大幅放宽资金用途),并不以经营被投资公司为目的,仅是提供资金及专业上的知识与经验,以协助被投资公司获取更大的利润为目的,所以是一追求长期利润的高风险高报酬事业。风险投资之所以被称为风险投资,是因为在风险投资中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给投资及其回报带来很大的风险。一般来说,风险投资都是投资于拥有高新技术的初创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始人都具有很出色的技术专长,但是在公司管理上缺乏经验。另外一点就是一种新技术能否在短期内转化为实际产品并为市场所接受,这也是不确定的。还有其他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但是不容否认的是风险投资的高回报率。也许最被人们熟悉但却也最不被人理解的一种投资风险是市场风险。在一个高度流通的市场,比如说在世界各地的股票交易市场,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假设对于一个特定的股票或者债券,如果它的需求上升,价格会随之上调,因为每个购买者都愿意为股票付出更多。风险投资家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风险投资家一般都有很强的技术背景,同时他们也拥有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这样的知识背景帮助他们能够很好的理解高科技企业的商业模式,并且能够帮助创业者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东方法学杂志在哪看

1、:区块链是一项具有变革性的基础技术,其对世界的潜在影响堪比互联网。本质上来讲,区块链和法律都是信任机制,两者关系的不确定性引致对区块链两极分化的评价。区块链利用分布式分类账、共识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实现避免对中央机关的依赖以及建立普遍诚信的价值主张。但区块链信任系统并非无懈可击,分类账、智能合约、边缘服务提供商以及代币销售各层次各有风险,网络解放和政府架空无异于天方夜谭,法律和监管介入的需求毋庸置疑。监管可能抑制创新并引起管辖权竞争问题,但并非无解之局。区块链可以补充法律、与之互补甚至取而代之,两者分别有其治理局限性,融合治理方为解决之道,而这可以通过法律代码化与代码法律化两种模式实现。

2、区块链可谓是互联网问世后信息技术领域最重要的发展。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提供支持是区块链的设立初衷,但事实上,区块链的作用远不止此:其还为解决人际间由来已久的信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古语有云,“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纵使区块链潜力无穷,若无有效管理,其对增进信任毫无助益。由于与法律实施完全脱节,区块链系统可能会起反作用,甚至造成危险后果。其

3、与法律的关系也并非表面看来那样疏离。问题的焦点不在于如何监管区块链,而在于如何利用区块链进行监管。区块链可以补充法律、与之互补甚至取而代之。过度或不成熟地适用严格的法律义务都会阻碍创新,拒绝利用技术达成公共政策目标的机会。区块链开发者和法律机构可以携手共进,但必须承认对彼此的独特作用。

4、区块链〔1″〕被称为是“最有可能改变未来十年商业模式的技术”,〔2″〕同时也被称为犯罪活动、〔3″〕庞氏骗局、〔4″〕无政府〔5″〕和独裁主义〔6″〕的避风港。这样两极分化的评价源于区块链与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

区块链不需要创新对吗

1、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行为纳入《意见稿》规范的范畴。,《意见稿》将区块链信息服务定义为“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只要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都将会被认定为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其次,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定义,“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都将会被认定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畴。由于区块链具有分布式的特点,每一个节点都是一个终端,所有的终端之间的连接构建了区块链点对点的信息共享模式。理论上区块链是无国界限制的,每个节点之间相互联系且独立。在区块链的任何节点上都会获得整个链上的信息,并且可实时向整个链共享自己的信息。每个节点都可以独立产生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也会对国内外整个区块链节点产生影响。因此,将区块链节点纳入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范畴,是立法者对区块链技术分布式特点的肯定。

2、《意见稿》第8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立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安全的主要负责主体。《意见稿》第2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区块链是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了信息存储的公开化、透明化,本质上仍然是网络信息服务。所谓的信息服务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或“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对“信息服务业务”的范围进一步界定,其包括了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行为。因此,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信息服务的内容不仅要遵循《意见稿》第2条的规定,还要遵守其上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3、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应当注意什么呢?《意见稿》第8条明确需要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如何确定具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呢?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需要专门的信息内容审核人员,网络技术支持人员和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具有专人负责审核区块链上的信息内容,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具备专门的技术运营团队,负责整个节点或者区块链的信息系技术服务与安全防护。

4、从2013年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到2017年9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到2018年8月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均未将区块链作为禁止的对象,而是对打着区块链旗号的数字资产、虚拟货币、ICO等变相非法集资行为的禁止。此次中央网信办依据其职责制定《意见稿》是对之前区块链政策的一脉相承,是对区块链技术中立性的肯定,通过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将区块链信息服务与其他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非法行为进行区分。从《意见稿》第4条的“备案登记”、第5条“年度审核”、第6条“信息披露”、第8条“内控制度”、第13条“网络秩序管理义务”等都从肯定的角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确立了区块链作为信息技术存在的价值,实现了从是否有必要发展区块链到肯定区块链具有存在价值的肯定式发展。

区块链金融产业全景及趋势报告

1、整个2022年机构业务的情况与加密市场整体相关性极高。从CryptoCompare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的数据可以看到,机构业务规模从去年年底的近70B下降到了22B左右。而值得欣喜的是10月份较9月份相比有小幅回升,增长约76%,这是自7月份后的首次上涨,但仍未超过3月份的峰值。从净流入来看,2022年机构业务亦于10月份从负变为正,达到了$730K,而9月份则为负$2M。不难看出,这种状况与4–6月份的机构暴雷事件(见本章3)完全吻合。

2、信托业务(加密资产托管业务)是机构业务中率先发展起来的一部分。2022年,有超过150家机构提供托管业务。其中处于头部的仍然为Fireblocks、Coinbase、BitGo、ledger等。如下图所示,Fireblocks早在2018年就涉足了加密信托市场,且支持的托管资产种类达1500余个。从地域分布来看,头部玩家大多集中于美国,托管方式多数采用自营托管(采用混合托管的仅一家),从技术上来看,从过去单纯的HSM技术逐步叠加了MPC(multi-party computing)技术。

3、从提供的产品范围来看,逐步分为三类,一类是仅对机构客户提供服务,典型的代表有BitGo,Hex,另一类则是同时对机构客户和零售客户(含高净值个人)提供服务,如BlockFi、Coinbase等。第三类则相对特殊,他们专为市场提供硬件服务,比如冷热温钱包、托管系统等等,典型代表有Fireblocks、Bitbond等。如此三类形成了当前托管市场的产品竞争格局。

4、机构借贷业务是指以机构为主要客户,为机构投资者及部分高净值的个人(含家办)提供加密资产出借服务。其借款方通常为量化机构、交易所、矿池、项目方等。量化机构和交易所通常使用机构借贷服务为其作套期保值和部分资金周转,矿池则通过借贷为其缴纳电费和购置矿机等固定资产。相应的,机构借贷业务的贷款方通常为财富管理机构和家族办公室等长期持有者。

区块链的法律问题

1、我国目前的区块链法律和制度规范建设仍相对滞后,在应用领域迅速拓展的时期,增强区块链行业的监管已是趋势。金融新技术的监管必要性来源于市场失灵、系统性金融风险等理论。不仅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构建有很大的问题,在监管领域也面临着很大的障碍。

2、一方面,相应的法律主体难以明确,技术标准和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不明确使得监管标准难以制定。区块链的技术应用下公有链(比特币和以太坊的应用)的具体法律主体难以认定,使用者自由进出导致监管政策难以落实。虽然联盟链以及私有链在“部分去中心化”基础上成本较低监管主体也更明晰,但在明确区块链基础平台和技术服务提供者、技术使用者三者之间的责任下,如何用私有链和联盟链解决公有链的现实问题仍是难题。另一方面,去中心化的特点天然排斥监管,但是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护的相关活动,无形中也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在民商法领域,区块链依靠其高加密性可以自动完成交易,但是交易后续的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涉及《合同法》领域的责任承担以及合同撤销的问题;而在刑法领域内,因为本身的匿名性和加密性的特点,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渠道,滋生诸如洗钱、非法交易等金融类的犯罪。以上文司法存证领域和“区块链酒”的应用实例来看,区块链解决了数字信息的可靠真实性,却无法保证链下的真实完整和持续溯源。司法部门是否能实现高效准确的节点的审查和认证。而且,相应的监管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也缺乏明确的认识,监管标准和行业规范难以制定,也就导致了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泛滥化。而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离不开智能合约的发展,但是智能合约的发展又对目前的《合同法》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关于新技术和传统法律之间的协调,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解决方式。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但是对于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应的监管和指引必不可少,司法机关通过对个案的谨慎审理,对行业相关行为也会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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