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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 违法
成都核酸造假事件
1、如图所示:(1)行为人设立公司,并安排人员合成一些虚拟币投资盈利倍率及投资咨询师与投资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图片,制造投资人经该公司投资老师指导后有高额盈利的虚假案例。
2、(3)当有投资人添加了该公司的工作微信后,销售人员遂按照事先设定好的话术引导投资人下载“xx星球”APP,客户支付每月999元或每季度1999元或半年2999元的会员费。
3、而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狗狗币交易平台下载是传统诈骗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所以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表现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交付——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4、但两者差异在于,特殊类型诈骗犯罪存在一个特定的犯罪媒介或者平台:如同诈骗罪仅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活动,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做出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
虚拟币司法冻结河南
1、作出裁定,最终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关于委托购买比特币合同是否有效这一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在于:,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而不得交易。其次,本案合同并非相关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适用相关规定。故本案合同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但事实上,该案并非我国首例涉数字货币的仲裁案件,早在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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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销犯罪的核心特征和目的在于骗取财物。比如一个质押挖矿项目,所谓的质押或者智能合约为虚假,或者故意设置了漏洞,实际上用户的质押或者储存,都是被骗取给项目方占有,属于假质押或数字货币app者假存储,而项目方有使用了鼓励拉人头、层级性返利的方法推广,此时,可以定性为传销犯罪,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亦有集资诈骗罪的定性)。
2、在一些虚拟货币类的质押生息挖矿类案件中,项目方可能会设置相应智能合约质押存储挖矿机制,使得投资者在平台质押某类虚拟货币从而定期获得固定收益。假设项目方在推广虚拟币项目的过程中间使用了“拉人头、层级化返利”营销模式,那么,这种新型案件是否属于传销犯罪?智能合约下的传销类案件,骗取财物的要件,要如何认定?如果收益的计算以销毁代币为前提,项目方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3、此前的传销模式中,多数是消费类的传销,比如以某种化妆品、保健品的销售为载体,实施拉人头、层级化返利活动,但是在当前数字货币类刑事案件高发情况下,去中心化金融和传销模式结合后,质押存储挖矿模式的出现,导致很多模式或者案件中,已经不存在客户-商家的销售关系,而是客户-智能合约-项目方 的三方委托理财关系;
4、比如在一些虚拟货币类的质押生息挖矿类案件中,项目方通过投资者质押某类虚拟货币,定期获得固定收益,收益就是以质押的数量为算力基数获得某个新发行的项目币。如果单纯从这种发币行为来看,这种行为实质是一种变相的挖矿-发币行为,和传销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数字货币 违法
1、本律师团队研究发现:从最初的BTC、到主流货币ETH、LTC以及分叉币如BCH,到稳定币USDT以及最近Facebook计划发行的Libra等等,数字货币的玩法可谓日新月异,数字货币的种类可谓层出不穷;在中国司法实务,数字货币纠纷案件中,法官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及不同种类数字货币的司法观点也出现了“各行其是”的局面,这为数字货币纠纷认定的不确定增加了极大的障碍。
2、“币圈”的法律合规问题似乎一直是让“币圈”创业者脖颈发凉的一个话题,“币圈”的各种玩法儿长期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地带,甚至已经突破红线,只是监管跟执法没有来得及反应而已。如何合法合规地在数字货币的世界里翱翔,是每一个币圈创业者为之神往的一个愿景,它需要国家层面立法、司法、执法监管的共同配合与努力。
3、即使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在中国既有的法律适用及监管的框架之下,如何洞悉法官对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认定,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思路,是本律师团队一直以来进行深耕的专业方向,以期为数字货币在中国领域提供最新的法律视角与合法支持,从而为数字货币创业者提供合法的决策思路。
4、本篇文章仅探讨数字货币的一个常规却及其重要的问题——“数字货币的属性在中国的司法认定”,民商事案件中这个问题决定着能不能拿回来数字货币对应的法币(可能动辄上百万、千万);刑事案件它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数字货币属性问题的重要性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