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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居然成法定货币了
虚拟财产是物吗
什么是虚拟财产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
比特币居然成法定货币了
1、澎湃新闻消息,5年前,吴某通过淘宝花近2万元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675个比特币,之后便忘了这事,直到2017年5月,当其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2、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因此,吴某一纸诉状将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就其损失76314元(起诉时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其主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上海某科技公司和其淘宝消费店铺账号有同一性,同时也无法证明淘宝公司在交易中心存在明显违法及侵权的情形,所以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杭州互联网认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法院查明,虽然原告称其为购买比特币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了19920元,但该款项的直接收取方为案外人黄某经营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仅凭店铺单方描述并不足以认定其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官方”充值店铺,更不足以推定店铺经营主体与网站经营主体的同一性;而原告对于涉案19920元支付后有无获得涉案网站的充值码、有无对应的网站账号、上述款项是否已实际在网站充值、原告是否实际获得相应比特币份额等情况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虚拟财产是物吗
1、包含了在各种类型的网络环境(不仅限于游戏)中,用户在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空间里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化网络虚拟物,主要包括游戏账号、金币、虚拟装备及电子邮箱、通讯工具和各类账号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
2、物权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电磁记录数据,在法律上属于无体物,由于它是游戏玩家付出时间、金钱、精力等对价而取得,并可按玩家的意愿进行处分,因此可以当然地成为物权的客体。
3、),起因是Black Snow公司雇了些墨西哥人在Ultima Online和Dark Age of Camelot两款网游里打怪刷装备,放到eBay去卖,游戏开发商发现后封掉了此批账户。由此引发了争议:虚拟游戏中产出的装备等到底属于谁?是制作游戏的运营商,还是打装备的玩家?此案中玩家 Black Snow公司算是败诉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支持它而是判罚了其10000美元。但目前美国还是倾向于将虚拟财产作为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一些州政府已经正式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征税,几个保险公司也开设虚拟财产保险。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也已表明玩家 ID 可以列入保护范围(这个是写论文时查到的国内学者的说法,法案原文没有深读:NO ELECTRONIC THEFT (NET) ACT
4、”,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2001年11月23日,台湾“法务部”做出(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角色及宝物,又上述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通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均可作为刑法之盗窃罪或诈诈欺罪的保护客体。”
什么是虚拟财产交易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技术限制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角色的属性范围、装备的属性范围都是网络游戏程序预先设定好的,虽然在这个范围内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也超不出这个范围,装备属性范围的设定,使装备的各个属性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最大值的装备就稀少了。并且什么等级的怪物掉什么等级的装备、掉落装备的机率、每种装备的升级范围和升爆概率都是游戏程序事先设定好的。等级高的怪物才掉落高等级的装备,装备的升级次数越多,也就越容易升爆(消失)。正是这种技术限制性使得极品装备具有稀缺性。
2、交易是人类自远古便有的社会习性,也是必然存在的社会行为,人和人之间的交流,交换,互相满足需求是社交的本质。网络游戏作为虚拟社会,同样也不可避免这一特性,虽然游戏内也存在交易系统,但虚拟社会毕竟是与现实社会相连接的,当所谓的“极品”无法用游戏内价值进行衡量或等价交换时,或是玩家不具备在游戏内进行等价交换能力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用现实社会来进行弥补,网络虚拟财产便以商品的形式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交易,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的出现,使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呈现出电子商务的特征网络游戏交易。
3、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财力、精力和智力,通过练级和做任务不断提升虚拟角色的等级,并获得相应的装备和游戏币。玩家们投入的财力与精力的差别,直接反映到玩家拥有游戏角色的等级和极品装备的不同级别和数量上。由于虚拟财产分配的不平衡以及玩家们重新分配虚拟财产的需求导致了虚拟财产的转让,并由此派生出所谓的“职业玩家”,这些玩家自发的以个人或组织的方式参与到游戏中来,通过将游戏角色锻炼到高等级,或者获取那些稀缺的高级装备之后,将这些高等级的角色、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出让,以获取赢利,并成为一种职业。
4、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这一特点对其法律属性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网络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网络游戏则是自主经营的网络游戏服务商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服务项目,作为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必定随着网络游戏服务商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而期限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游戏服务经营状况。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个人合法财产中,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
2、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比特币在中国境内的使用及交易进行了相关说明。
3、《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草案正式发布,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这也意味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网络游戏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数据信息将正式被承认为民事权利客体。
2、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其中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3、此前《宪法》和《民法通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但为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04年《宪法》经修改后,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列入宪法,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个人合法财产中,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
4、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