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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
交易所代币
卖数字货币违法吗
非法集资金融诈骗
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
1、近年来,谈到投资、投资回报率,“区块链”总是绕不开的话题。其中最具代表作的当属“比特币”、“以太坊”、以及马斯克领衔推广的“狗狗币”。“狗狗币”甚至多次创下日翻十倍的记录。这也吸引了大量资金以及炒币客入驻币圈。
2、大量资金的注入,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次出台文件引导民众远离数字货币交易。 2022年1月1日,红极一时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火币网”、“币安网”宣布关停其在中国大陆的业务。随之而来的,司法机关开始大量查处利用数字货币交易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
3、,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参与炒币”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中包括散户日常买卖数字货币、商家利用数字货币与现实货币资金的兑换赚取回报、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三种形式。
4、对于散户日常买卖数字货币、商家利用数字货币与现实货币资金的兑换行为,我国政府持中立态度,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对于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的,持严厉打击态度。参与数字货币交易,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交易所代币
1、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缩写,中文直译为首次币发行,源正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自股票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概念,是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相关代币可以在公开的平台进行交易,代币的价值会因为供需关系而发生上下波动,因此,这也造就了大量的投资机会。
2、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公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指出虚拟代币发行(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3、之后,国内的虚拟货币发行活动基本停止,很多项目停止运营,相关交易平台也开始积极寻找新的发展空间,比如我国最大的两个交易所火币网和OKCoin,都关闭了国内的网站,开始了国外的运营,同时,很多由国内团队运作的ICO项目也开始在海外运作,但他们面向的客户中,不仅仅来自全球,还有大量来自国内的投资人。
4、由于我国监管层目前仅仅是将代币融资定义为非法融资,法规并不禁止公民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国内大量投资人、炒币者也跟着到海外参与ICO和代币交易。由此我们引申出三个刑事法律问题:
卖数字货币违法吗
1、曾某在2017年通过微信朋友圈接触到了虚拟货币,因“世联资产”虚拟货币一路上涨,曾某便加入到相应的微信群,并购买了部分“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2018年2月向被害人洪某等人介绍“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数字货币只涨不跌。曾某向洪某等人承诺购买的“世联资产”数字货币需要100天返还,每天返还1%。洪某等人均在手机上安装了类似股票交易的APP,可以实时看到虚拟数字货币的行情,前期也可以国内数字货币平台自行买卖,但不久后软件总会时不时提示要更新,无法顺利实现买卖。曾某叫洪某等人稍安勿躁,还说涨到六七十元前都是白菜价,沉住气坐等发财就好了。但不久后洪某等人发现软件彻底打不开了,此时曾某在外地也根本见不到人影。于是洪某等人到当地公安报警,不久曾某被抓获。在曾某被抓获前,洪某等人介绍或帮亲戚从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金额约64万元。
2、第一种观点认为,曾某虽自身投资了世联资产,但曾某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在交易平台上无法正常交易提现,仍以“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为噱头,诱导投资人进行虚拟数字货币投资来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3、第二种观点认为,“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所谓的交易平台是人为操控,通过操纵价格使币价一路炒高,但是币从钱包里不能一次释放,前期还能每天释放0.5%至1%,后期则打不开软件APP。曾某对做着一夜暴富的发财梦对“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并打着只涨不跌的幌子去拉投资,曾某向他人推荐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和向他人销售虚拟数字货币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第三种观点认为,曾某明知 “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大量购买了“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向他人推荐购买和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国内数字货币平台非法集资金融诈骗
1、假用区块链概念,采用传销方式,以发行虚拟货币为手段非法集资的案件,此前多被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链法团队此前联合链得得和反传联盟,发布了2018下半年的传销币报告)。
2、2019年8月14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了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付某和姜某设立虚拟币交易平台,发行AFTC币,引诱众多人购买AFTC币,已经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3、ICO、STO、IMO、IFO、IEO,区块链行业融资的名词层出不穷,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曾就这些融资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过分析(《链法研究|我们为什么说“什么O都不行”!》),我们认为,各种“O”的本质在于向公众吸收资金,这种行为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是违法的。
4、被告人付某于2018年3月份与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在互联网非法设立虚拟币AFTC币交易平台,炒作区块链概念,发行AFTC币,通过后台操纵提升币值,对外以“AFTC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发布AFTC币“只涨不跌”、“持币生息”等虚假诱惑信息,引诱众多投资人购买AFTC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