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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2、《解释》第二条是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及其界定的条款。其立法初衷为:发生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别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手法隐蔽,各具特点,且涉及诸多专业性知识。为便于实践把握,经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甄别分类,并结合具体发生领域和行为特征,第二条列举十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
3、参考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身属于融资行为的本质,什么样的“虚拟币交易”在此列就非常明确了,我们非常熟悉的ICO、IEO、STO、IMO、IFO等,都在此列。这一点,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进行过明确。
4、这次《解释》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怎样才是爱的最好方式
1、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2、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2非法集资解释》),将 “以虚拟币交易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规定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种行为方式。该规定出来之后,不少人认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存款“、”资金“的前提下,诸如ICO等”以币集币“中的虚拟货币也正式被解释为“资金”、“存款”,解决了“虚拟货币”不是存款、资金,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定罪的争议。
3、一是漠视了我国的货币政策,”资金“、存款“最直接的指向就是人民币,我国的法定货币只能是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的人民币和数字形式的人民币)。二是忽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仍然是“资金、存款”,解释规定的“以虚拟币交易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对象仍然是吸收公众资金,不能只看到“以虚拟币交易方式”,没看到“非法吸收资金”,就认为虚拟货币就是“存款”、“资金”;三是忽视了“虚拟币交易“的”交易“环节,而直接认为吸收虚拟货币就是吸收”资金“、”存款“。
4、,要明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向的“存款“、”资金“应是狭义的货币,而我们国家的法定货币只能是人民币,既包括实物形式的人民币和数字形式的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果直接根据“以虚拟币交易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直接认为虚拟货币是”存款“、“资金“,不仅让普通民众难以接受,甚至是会否定人民币属于我国法币的地位,动摇我国的货币政策。因此,《2022非法集资解释》绝没有如此大的权威去动摇我国人民币的地位和货币政策,解释的制定者也不会认为虚拟货币就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将其作为”资金“、”存款“对待。
央行最新决定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2、。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3、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
4、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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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和养老领域多种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币圈瞬间就沸腾了,虚拟币交易等于非法集资的说法也迅速蔓延,刘律师也在第一时间学习了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全文,简要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求教大家。
2、实质上,关于虚拟币交易仅在其中一块体现,即将原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原文明确说的是
3、,不包含其他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4、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针对的就是上述两项罪名,因此“……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这句话的正确理解是,虚拟币交易,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相应罪名予以规制。